保安公司樹立應具有的條件:
(一)有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擬任的
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首要處理人員應當具有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事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分、勞動教養、收留教育、強製隔離戒毒或許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載;
(三)有與所供給的
保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規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
(四)有居處和供給保安服務所需的設備、裝備;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處理準則、崗位責任準則、保安員處理準則。
第九條 央求樹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央求書以及能夠證明其契合本規律第八條規則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央求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理,並將審理定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理定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契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契合條件的,書麵通知央求人並說明理由。 保安服務公司 從事裝備照顧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契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對裝備照顧押運服務的計劃、規劃要求,具有本規律第八條規則的條件,並契合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國有獨資或許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
(三)有契合《專職照顧押運人員槍支使用處理規律》規則條件的照顧押運人員;
(四)有契合國家標準或許行業標準的專用運送車輛以及通訊、報警設備。
第十一條 央求樹立從事裝備照顧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央求書以及能夠證明其契合本規律第八條、第十條規則條件的材料。保安服務公司央求增設裝備照顧押運事務的,無需再次提交證明其契合本規律第八條規則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央求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理,並將審理定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理定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契合條件的,核發從事裝備照顧押運事務的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許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裝備照顧押運服務;對不契合條件的,書麵通知央求人並說明理由。
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央求人,憑保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處理機關處理工商掛號。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後逾越6個月未處理工商掛號的,取得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